邓光荣与柳武杰、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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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81民初1250号

原告邓光荣,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军,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平,武冈市都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武杰,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鞠翠英,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柳武杰与被告鞠翠英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28日,被告柳武杰向原告邓光荣借款80000元,被告柳武杰向原告邓光荣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的内容如下:现本人姓名:柳武杰,身份证号码为:********,因合法经营紧缺资金,现在向姓名邓光荣,身份证号为××××××××借到人民币现金¥:¥80000.00元,大写捌万元人民币整,借款期限壹年,即从2018年9月28日到2019年9月28日止,全部还清借款。特例此据。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清楚上述内容,并清楚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如发生纠纷移交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立案处理。借款人:柳武杰,日期2018年9月28日。电话××××。在此后,原告邓光荣多次向被告柳武杰催收借款,被告柳武杰没有偿还借款。2020年5月19日,原告邓光荣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受理原告邓光荣与被告柳武杰、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查封并冻结柳武杰、鞠翠英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里的资金80000元的民事裁定书。2020年6月3日,被告鞠翠英通过其微信向原告邓光荣转账30000元。2020年6月14日,被告柳武杰、鞠翠英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但该还款协议并没有原告邓光荣的签字。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柳武杰向原告邓光荣借款并出具借条之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柳武杰作为债务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并且被告柳武杰对该借条的内容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告邓光荣有权要求被告柳武杰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且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邓光荣请求被告鞠翠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借条上明确写明是因合法经营紧缺资金柳武杰才向邓光荣借款的,且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柳武杰与被告鞠翠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被告柳武杰提交的还款协议上有被告鞠翠英的签字,且被告鞠翠英在2020年6月3日通过其微信转账还了原告邓光荣30000元,虽然被告鞠翠英在借条上未签名且被告柳武杰、鞠翠英都辩称被告鞠翠英对借款不知情,但是,被告鞠翠英后来在还款协议上的签字和还款行为表明了她对该笔借款的认可,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邓光荣要求被告鞠翠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邓光荣要求被告柳武杰、鞠翠英支付利息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利息,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且原告在起诉状中并未要求偿还利息,该诉状已经邮寄给两被告,两被告并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庭审中要求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柳武杰、鞠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柳武杰、鞠翠英偿还原告邓光荣借款本金5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邓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柳武杰、鞠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廖名洪
法官助理李艳萍
代理书记员杜菲

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