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俊深与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真实案例990字数 879阅读模式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22民初521号

原告:单俊深,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通榆县。
被告:丛刚,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30日,丛刚在单俊深处借款9000元。丛刚为单俊深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90元。此款经单俊深多次索要丛刚一直未予偿还。现丛刚外出打工,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2018年11月30日,丛刚在单俊深处借款9000元。丛刚为单俊深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9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单俊深与丛刚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庭审中单俊深要求丛刚按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其主张应予支持。故丛刚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丛刚偿还单俊深借款本金9000元,并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70元,由丛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王雷
人民陪审员李万坤
人民陪审员陈东明
书记员孙冰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