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慧珍与杨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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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981民初952号

原告赵慧珍(赵会珍),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委托代理人贾金鑫,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荣军,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9200元。约定利息1分,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9200元,及利息2000元(自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按月息1分计算),原告提交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赵会珍现金贰万玖仟贰佰元,利息1分”。被告对借条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92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被告虽在借条中约定利息1分,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荣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慧珍借款29200元。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尚胜江
书记员王亚红

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