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涛与孙振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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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7民终3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涛,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振洹,男,199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飞,东海县牛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涛于2018年9月8日分别向孙振洹出具了两张100000元的借条。在其中一张借条上,双方约定:借款于2018年11月8日归还,用苏G×××**轿车抵押,在该借条上,魏涛写了一张收到孙振洹现金100000的收条。后借款到期,魏涛未归还上述借款。
另查,2018年9月8日,孙振洹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魏涛转款100000元。
孙振洹与魏涛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
以上事实有孙振洹、魏涛陈述及提供的借条、收条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在诉讼中,孙振洹与魏涛双方对借款数额产生争议。孙振洹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一份催要借款的录音材料,该录音材料显示,孙振洹要求魏涛归还借款本金是十七、八万,魏涛对孙振洹该要求未进行质疑。在庭审中,魏涛委托代理人虽然在庭审中对录音材料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鉴定申请或提供证据予以反证。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借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但从本案现有证据分析,基于以下理由,孙振洹的主张更符合情理。1.魏涛向孙振洹出具了两张借条;2.两张借条上都标有现金字样;3.魏涛代理人虽然对上述录音材料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录音材料可视为真实的;4.魏涛在上述录音材料中没有对孙振洹所称的借款数额提出反驳;5.魏涛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可以认定魏涛向孙振洹借款160000元的事实存在。孙振洹与魏涛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民事行为,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孙振洹的诉求中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双方问答内容为“魏:9月8日你给我现金了吗?孙:我在车里给你5万。魏:你敢发誓你当天给我5万现金吗?孙:我给没给你钱?魏:你当天给没给我现金?孙:我现金给你多少?魏:9月8日你给了多少现金?孙:我现金没给你吗?魏:你敢发誓你给我8万现金吗?孙:你该不该我16万?钱我是给你的。2018年的事情你叫我哪天跟哪天啊,16万我一分不少你的。魏:我就想问9月8日给没给我现金。孙:9月8日我10万转账,有一部分钱错开了一两天给上诉人的。魏:我什么时候问你借20万的?孙:2018年9月8日。魏:我问你借20万了吗?我要是借你20万全家死了。孙:你就借我16万,我没起诉你20万。如果我要想赖账,我完全可以提供取款记录,我哪张卡都有这个记录。魏:我拿到你的钱了吗?孙:我这个钱是我拿给你魏涛的,你借给别人跟我没关系。魏:你给别人用算在我头上,我能认这个账吗?”从以上互相发问来看,魏涛的观点是2018年9月8日孙振洹未给付其现金,孙振洹的观点是魏涛欠其16万元。从双方的观点来看,二者并不矛盾,但归结到本案要审查的重点是魏涛是否欠孙振洹16万元。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魏涛在2018年9月8日出具了2张10万元借条,该两张借条权责明确。其次,二审中,魏涛认可孙振洹一审提供的通话录音属实,是双方通话录音,但辩称没听清楚孙振洹说欠款本金数额,本院经审查通话录音,该通话录音清晰,孙振洹在录音中连续2次陈述魏涛欠其本金十七、八万元,魏涛均未反驳。第三,魏涛在上诉状中陈述因第一张借据没有车辆抵押,重新写第二张借据;而魏涛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先出具车辆抵押借条,孙振洹说不行,重新拿张条子打。魏涛在上诉状及二审庭审中关于该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综合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孙振洹主张魏涛欠其16万元本金的证据优势较大,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魏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12元,由上诉人魏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忻越
审判员安述峰
审判员任李艳
法官助理马腾跃
书记员颜丽莉

20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