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祥忠与李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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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703民初588号

(2020)陕0703民初588号
原告:古祥忠,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青树镇方家庵村**。
被告:李德祥,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青树镇土地垭村**。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65000元。2017年2月13日,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古祥忠现金65000元整,3月20日还一半,如还不了一半,行息按三分计算,其余的六月底还清。如六月底还不清按四分行息计算,六月底全还清按原来说的计算。”该款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借条、证明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理应及时清偿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在借条中,双方进行了约定,原告起诉时,主动将利息调整至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德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古祥忠借款65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4元,由被告李德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鼎恒
人民陪审员刘秀珍
人民陪审员林红
法官助理樊庆
书记员李雨龙

202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