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歌今与韩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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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高歌今,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阳光**。
被告:韩美英,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6月18日、2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万元、5万元,约定利息分别按每元每月一分六厘、一分五厘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原告将相应借款交付被告。2014年10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未约定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三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的金额,经被告签字确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三笔借款共18.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中的10万元和5万元,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该两笔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中3.5万元的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承担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项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韩美英偿还原告高歌今借款18.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韩美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任柯浔
人民陪审员孙新生
人民陪审员韩小蒙
书记员王玉娇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