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与骆先根、杨继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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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周燕,女,汉族,1981年5月2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宗亚,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先根,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
被告:杨继远,女,汉族,1987年8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联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骆先根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21日,被告骆先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同日被告骆先根、杨继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被告骆先根要求该款中的100000元转账至李蕾账户,100000元转账至卢兴为账户,150000元转账至骆先根账户。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依约转账至指定账户。后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持被告骆先根、杨继远出具的借条要求其偿还借款35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要求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骆先根、杨继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燕借款本金350000元;
二、被告骆先根、杨继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燕借款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骆先根、杨继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俊和
法官助理胡光宇
书记员耿玥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