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建宏与被告崔保珍、姚德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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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姚建宏,女,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崔保珍,女,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被告:姚德让,男,195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6日被告崔保珍向原告姚建宏借款2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姚建宏现金贰万五千元正(25000元)月息壹分贰厘正崔保珍2018.3.16日”。自出具借据后,被告崔保珍将借款利息结算至2018年11月18日,2019年上半年归还过2000元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崔保珍向原告姚建宏借款,并为原告姚建宏出具借款凭证,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权债务清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姚建宏要求被告崔保珍归还借款及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姚德让承担还款责任,因无证据证实该借款是二被告共同所借,亦无证据证实该借款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崔保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建宏借款2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8年11月19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驳回原告姚建宏对被告姚德让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崔保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俊明
书记员张庆媛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