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小生与李来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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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吕小生,男,汉族,1960年12月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建涛,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来社,又名李耀龙,男,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依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2012年5月10日,被告李来社向原告吕小生借款现金2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诉称内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来社向原告吕小生借款,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作为借款人,在原告催要时应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由被告李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小生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吕小生已预交,由被告李来社承担并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直接交付给原告吕小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 晶
书记员邱祥姗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