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锡华与徐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讯动态780字数 688阅读模式

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鞠锡华,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东生,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义,山东准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徐东生于2015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8320元,并且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为月息1.2%。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到庭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鞠锡华提交的借条一份在案为凭,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鞠锡华与被告徐东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鞠锡华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被告徐东生没有偿还鞠锡华全部借款及利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徐东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鞠锡华借款本金28320元及利息(以2832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徐东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郝东光
书记员李妍希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