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树钢与李清梅、郑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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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田树钢,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福琴,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清梅,女,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郑亚杰,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认为,被告李清梅分别于2014年12月16日、2016年7月27日、2018年11月19日向原告田树钢出具借条、欠条,明确载明“借到”、“借”、“欠”、“还款”等。被告李清梅辩称涉案款项系原告田树钢支付的投资款,并提交《基金合同》、转账凭证、《收据》证明其将涉案款项同自己的50,000元一并支付给担保公司进行投资及其同原告田树钢、原告田树钢妻子毛玉兰曾一起进行过担保投资。被告李清梅多次向原告田树钢出具《借条》,即是对债务承担的认可,被告李清梅作为成年人,应知晓其出具借条、欠条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田树钢、被告李清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李清梅应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关于利息,涉案2016年7月27日、2018年11月19日借条、欠条并未约定利息,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2020年7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李清梅、郑亚杰已于2015年8月6日登记离婚,原告田树钢主张涉案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李清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树钢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计不超过4,320元);
二、驳回原告田树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元,由被告李清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沛哲
书记员王威

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