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五林诉被告茹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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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胡五林,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
被告:茹吉祥,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茹吉祥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归还原告胡五林欠款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茹吉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晓妍
书记员吕强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