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任某王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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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某,住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蛟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住蛟河市。
被告:王某2,住蛟河市。
被告:孙某,住蛟河市。

经审理查明:任某、王某2系夫妻关系。任某、王某2于2017年9月11日向张某借款人民币3.5万元,当日约定月息2分。张某将现金3.5万元当场交付任某、王某2点验无异后,任某、王某2在借款人处签字,孙某在担保人处签字。任某、王某2偿还了14500元利息。2020年3月8日,孙某在借条上再次签字确认担保。任某、王某2未能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借条、微信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任某、王某2在张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任某收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公民之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任某偿还14500元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任某、王某2应当共同偿还张某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3日至实际给付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张某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孙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孙某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任某、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3日至实际给付时止,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孙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任某、王某2、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媛媛
书记员甄爽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