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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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单某,女,1988年3月20日生,汉族,公务员,洮南市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王某,女,1987年6月7日生,汉族,公务员,内蒙古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被告王某因生活所需,在期间向原告分两次合计借款10000.00元,口头约定尽快偿还,半年来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没有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因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具体偿还时间及逾期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归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王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单某借款1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骁骁
书记员刘凤玉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