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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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朴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蛟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年龄不详,住吉林省蛟河市。
第三人:陈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任某由陈某介绍向朴某丈夫李昌权(于2020年4月29日死亡)借款27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未约定利息,并当场出具欠据一份。2019年7月9日,又由陈某介绍,任某再次向朴某丈夫李昌权借款3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9年7月30日,未约定利息,并又出具欠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朴某多次催要,任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朴某要求以3万元为本金,从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据、死亡医学证明、常住人中登记卡。

本院认为,任某在朴某丈夫李昌权处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朴某与任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任某应当偿还朴某借款及利息。
因陈某只是证明人,不是借款人,故陈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朴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二、第三人陈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权英爱
书记员蔺文婷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