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进与郑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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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李跃进,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梦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郑娇泽,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经审理查明,李跃进与郑娇泽通过工作关系认识。2016年底,郑娇泽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跃进借款,并于2016年12月23日向李跃进出具借条,上书“今借到李跃进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5月23日还款)”。次日,李跃进通过银行转账出借4万元给郑娇泽。借款到期后,郑娇泽未还款,李跃进屡次催要借款,无果,遂成讼。
庭审中,李跃进主张借款中有2万元是于2017年初向郑娇泽出借的现金,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有《借条》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跃进主张其与郑娇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据及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借款本金金额的确认,因李跃进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出借2万元现金,故本院依法确认借款本金为银行转账显示的金额4万元。郑娇泽承诺于2017年5月23日前还款,现已逾期,李跃进有权要求其立即还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可要求自主张权利之日(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郑娇泽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与辩解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郑娇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跃进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跃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均由被告郑娇泽负担,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李跃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戎
审判员杨柳
人民陪审员陈娟
书记员陶易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