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朱世友,男,1964年7月9日,汉族,地址:北安市,、。
被告宫丽丽,女,1980年11月30日,汉族,地址:北安市,、。
被告董志远,男,1980年12月8日,汉族,地址:北安市,、。
被告董志勇,男,1984年1月27日,汉族,地址:北安市,、。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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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傲辉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