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涛与山东省博兴县开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讯动态768字数 1903阅读模式

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周涛,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开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乐安大街北首博昌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心明,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富源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吕允涛,总经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1月08日,开元车辆配件公司向周涛提出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周涛人民币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月息壹分整,借期壹年。落款处有山东省博兴县开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张心明的签名,担保人处有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吕允涛的签名。周涛通过其建设银行尾号2505的账号分别于2015年07月27日向吕允涛尾号6774的账号转账23万元,于2016年05月10日向吕允涛尾号5319的账户转账15万元,于2017年07年05日向吕允涛尾号1913的账户转账10万元。截至2019年01月08日出具涉案借条时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周涛陈述2019年01月08日之前的利息已结清,2019年01月08日之后再未偿还过本金及利息。经与鲁青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云涛电话核实,周涛曾在保证期间内向其公司主张过涉案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周涛作为出借人依约交付了涉案借款,开元车辆配件公司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故对周涛要求开元车辆配件公司偿还借款400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故对周涛要求开元车辆配件公司偿还借款利息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利息具体计算为:自2019年01月08日至实际偿清之日,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其中截至2020年07月28日的利息以72000元为限。
关于鲁青科技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鲁青科技公司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担保人处签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规定,鲁青科技公司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涉案借条的出具时间为2019年01月08日,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故鲁青科技公司的保证期间为自2020年01月08日至2020年07月07日。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周涛主张曾向鲁青科技公司主张过借款,经向鲁青科技公司电话核实,鲁青科技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鲁青科技公司依法应就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涉案借款未约定保证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规定,故鲁青科技公司应就涉案借款、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应支持周涛的全部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山东省博兴县开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涛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01月08日至实际偿清之日,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其中截至2020年07月28日的利息以72000元为限);
二、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山东省博兴县开元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山东鲁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红蕾
法官助理李俊青
书记员付茜

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