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新丰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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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姚新丰,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平。
被告:刘磊,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27日,被告刘磊向原告姚新丰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姚新丰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人刘磊,2019年5月27日。”之后,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0元。经原告催讨,2020年1月24日,被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分期还款。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共计偿还27000元,尚有余款1730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之后,被告偿还了27000元,尚余173000元未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73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刘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新丰借款17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刘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伟
法官助理肖智明
书记员周惠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