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树云与孙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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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韩树云,女,汉族,1961年7月20日出生,住北票市。
被告孙术峰,男,1973年2月10日生,农民,住阜蒙县。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孙术峰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被告孙术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辅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术峰从原告处借款本金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本案欠款事实清楚,被告术峰应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对利息未约定,原告要求给付借款期间内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但逾期利息应当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一、被告孙术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韩树云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本金全部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孙术峰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大伟
书记员刘华金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