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秀英与姚素林、申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讯动态650字数 571阅读模式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田秀英,女,1967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代理人:殷涛,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素林,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申林忠,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金坛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保护。两被告出具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现通过起诉催告主张借款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姚素林、申林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田秀英借款10万元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经减半),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姚素林、申林忠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300元。

审判员杨瑞芳
法官助理张艺
书记员韩璐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