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勋与冯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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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正勋,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朋威,河南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卫华,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根据王正勋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正勋和冯卫华系朋友关系,2013年至2014年冯卫华因开饭店用钱为由陆续向王正勋借款130000元,王正勋通过现金和冯卫华通过刷王正勋信用卡的方式出借给冯卫华。2017年5月23日,王正勋和冯卫华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冯卫华重新向王正勋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冯卫华于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2017年5月23日)借王正勋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整),约定利息为月息壹分(1%)。借款人:冯卫华(身份证号)出借人:王正勋(身份证号:)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2017年5月23日)”,后经王正勋多次向冯卫华催要借款未果,王正勋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冯卫华向原告王正勋借款,后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冯卫华又重新向王正勋出具150000元借条一份,双方并约定了利息为月息1分,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要件,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王正勋要求冯卫华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被告冯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正勋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冯卫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亚东
书记员程晓申

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