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美与孔祥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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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付美,女,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公民份号码:371326199506223726。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鸿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森,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洪宝,山东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付美与孔祥森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双方互相有向对方转款的事实,后经双方结算,孔祥森尚欠付美77300元,之后孔祥森支付付美部分款项后,仍下欠18000元未付。因此,付美以其诉讼请求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付美与孔祥森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孔祥森曾要求付美为其借钱。孔祥森最后也认可经结算尚欠付美77300元,只是要求付美不要再说是借的款项。

本院认为,付美与孔祥森之间相互转款的事实存在,后来经结算孔祥森也认可尚欠付美77300元,在这之前孔祥森曾经要求付美为其借款,后来只是要求付美不要再说是所借款项,由此可认定付美与孔祥森之间经结算下欠款项已转化为孔祥森向付美的借款。付美要求孔祥森支付下欠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付美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无利息及还款期限方面的约定,可自付美主张权利之日起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孔祥森偿还付美借款18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待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孔祥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伟华
书记员吴开健
 

2020-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