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勇诉骆烃方民间借贷纠纷案(2020)川1028民初2218号小额诉讼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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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罗勇,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骆烃方,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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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骆烃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罗勇借款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骆烃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曾建军
书记员李莹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