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毅与被告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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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付毅,男,汉族,1996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涟源市。
被告:梁宇,男,汉族,1995年11月16日出生,居民,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学干(全权代理),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6日,被告梁宇以酒店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付毅借款18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于2个月后归还。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多次催讨,均未果。2020年7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本案讼争的借款应当如何计算利息;本案讼争的180000元借款中是否有案外人廖志雄的12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梁宇向原告付毅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梁宇应当依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付毅要求被告梁宇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主张本案讼争的借款中有120000元属于案外人廖志雄,应当予以扣减的抗辩意见,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而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依法应予保护。至于被告提出的关于利率的计算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颁布施行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计算利息的问题,由于该新修正的规定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而本案是该规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故依法应当适用以前的法律规定,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前)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刑事律师

限被告梁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毅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11月26日起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梁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杨建辉
法官助理钟娟娟
代理书记员梁瑶

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