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友娣与王文婷、王小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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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4252号

原告:丁友娣,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婷,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王小兰,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王保祥,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5日,被告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向原告丁友娣出具借条1份,主要约定: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向丁友娣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3%,如借款人违约,承担出借人因追偿借款本金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2019年9月24日、原告丁友娣通过银行支付王文婷50000元,2019年9月25日、原告丁友娣通过银行支付王文婷245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92900元。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原告支付保险费34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由原告提交的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归还借款,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清偿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92900元并承担因诉讼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3400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友娣借款本金2500000元,承担律师费92900元,支付保险费3400元,合计2596300元,并以借款本金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44元,由被告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贤
审判员翁生荣
人民陪审员倪美华
书记员王慧

审判长黄贤
审判员翁生荣
人民陪审员倪美华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