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与张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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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922民初2156号

原告:张东,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张明智,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张明智承认原告张东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明智返还原告张东借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张明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韩博
书记员张思远

审判员韩博
书记员张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