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方连与黄元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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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783号

原告:蒋方连,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雍,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元济,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了被告黄元济向原告蒋方连借款1000万元,借期二年,月利率1.5%,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每六个月支付一次,逾期支付则每日按借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等内容。此后自2017年5月22日至24日,原告分四次合计向被告转账交付上述100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元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蒋方连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止)、违约金(自2017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00元,减半收取计60100元,由被告黄元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干军辉
代书记员金丹阳

审判员干军辉
代书记员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