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玲与安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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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14民初11693号

原告:安玲,女,1989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安茂霞,女,1987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靖宇县。

原告当庭提交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回单、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2018年4月11日被告确认欠原告借款2000元,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又分6次向原告借款9100元,共计11100元,后被告共计偿还原告借款4800元,尚欠原告借款6300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告依据原被告间的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回单、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材料主张被告偿还借款6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法应当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茂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玲借款人民币6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纪顺尚

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纪顺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