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友娣与王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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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4251号

原告:丁友娣,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芳,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婷,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昕,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2%。当日,原告通过银行支付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归还借款。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原告支付保险费7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由原告提交的借条、网上银行电子回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归还借款,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限期清偿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诉讼财产保全所支付的保险费7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交的由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出具的银行往来梳理情况说明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前原告欠付被告借款的事实,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案涉借款被告未归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文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友娣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保险费700元,合计5007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3470元,由被告王文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贤
审判员翁生荣
人民陪审员倪美华
书记员王慧

审判长黄贤
审判员翁生荣
人民陪审员倪美华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