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友军与林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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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21民初4511号

原告:谭友军,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被告:林鸿,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予清偿的事实清楚。债务应当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林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友军借款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文琦
代理书记员颜菊平

审判员龚文琦
代理书记员颜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