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佳与陈文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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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483民初4891号

原告:郑佳佳,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陈文路,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5日、10月1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计1000元。被告向原告购买香烟、饮料赊欠5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由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银行明细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文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郑佳佳借款10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文路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账号为:6228××××7168,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陈庆丰
代书记员朱小杰

审判员陈庆丰
代书记员朱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