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仙与曾见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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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102民初4221号

原告:王丽仙,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曾见元,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0月8日,被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3%计算。借款后,被告未予还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曾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丽仙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被告曾见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毅
代书记员李张敏

审判员王毅
代书记员李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