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广华与向东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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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0377号

原告:宋广华,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新窑12组新窑路156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125196307265916。
委托代理人:陈腊英,杭州市余杭区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东江,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湘市源潭镇河街57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7111××××。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
约定如引起诉讼的,全部诉讼费、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
担。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代理费
2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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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一、被告向东江返还原告宋广华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向东江支付原告宋广华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
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向东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向东江负担。
原告宋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向东
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

审判员单贤福
书记员董尧

审判员单贤福
书记员董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