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刚与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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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25民初7944号

原告:马刚,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李翔,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李翔今向马刚借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月息2分用于工地施工周转,从2018.1.20-2018.5.20。被告签字捺印确认。借条下方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马刚借款现金伍万元,(50000.00)。被告签字捺印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有借条、收条在卷佐证,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
原、被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规定,本院仅对按原告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予以支持。根据原告要求,按上述标准自2018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为19891.67元(50000元×15.4%÷12个月×31个月),原告要求此期间的利息22475元,本院仅支持合理部分。
综上,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9891.67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自2018年1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合计69891.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刚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9891.67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自2018年1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之日止);本息合计69891.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刚负担32元,被告李翔负担7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涛
书记员王**光

审判员侯涛
书记员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