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武汉市添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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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7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晶,女,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添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族街三义巷**。
法定代表人:袁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1月26日张晶、添源公司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添源公司向张晶借款15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利息分四次偿还,到期一次性还本;添源公司提供位于江汉区民权路5号长江大厦1层1室、1层8室、1层11室、2层3室、2层1室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等。张晶、添源公司就上述《借款抵押合同》于2015年11月30日向武汉市长江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添源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委托张晶将上述借款支付至荆楚公司账户。2015年12月8日张晶招商银行账户显示分六次将合计1500万元转入荆楚公司账户。荆楚公司于同日分两笔转账共计250万元至添源公司账户,转账90万元至案外人李莉中信银行账户,并于次日转账110万元至案外人李俊账户。张晶分别于2015年12月4日、9日、14日取得了上述五套房屋的抵押权他项权证。
2016年3月10日,添源公司向张晶出具了《借款展期申请》,载明:“…现我方因流动资金周转紧张,无法及时组织资金用于归还以上借款,特向张晶申请就上述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整展期至2017年4月26日。我方保证于借款展期到期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请贵方给予支持”。
2017年2月6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添源公司与张晶抵押合同纠纷案,张晶反诉称添源公司将房屋卖给案外人李文涛偿还了借款1500万元,未支付8个月借期利息,张晶诉请要求添源公司支付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的利息240万元及律师费损失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张晶的相关请求。添源公司对该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0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并驳回张晶的起诉。2018年4月23日张晶向武汉市长江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武汉市长江公证处于2018年6月4日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决定书》,后张晶起诉来院,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另查明,2016年8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李文涛诉添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李文涛在该案中诉称2016年8月4日李莉代表添源公司将案涉抵押五套房屋以共计1500万元卖给李文涛,李文涛8月5日按李莉的要求将全部购房款直接转账至张晶银行账户,但添源公司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文涛诉至该院要求添源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在该院2016年12月30日对张晶的调查笔录中,
审判长调查提问张晶房屋卖给李文涛成交价多少、谁给1500万元你、为什么给你、什么时候支付、是否知道李文涛买诉争房屋情况、1500万元是否在张晶账上、是否转走、转给谁等问题时,张晶均回答不清楚;
审判长提问张晶签订抵押合同时是哪个单位?张晶表示自己开美甲店,没有工作单位,没有在其他公司任职;
审判长提问张晶哪里来的1500万元资金出借、与添源公司借款期限是多少、添源公司是否还款、借款抵押合同到期时间是否清楚,对实现抵押权如何约定等等问题时,张晶均回答不清楚;
审判长询问张晶是否认识李莉时,其表示不认识李莉。在该院2017年2月23日、8月29日笔录中,
审判长提问李莉时,李莉陈述:卖房的事本人没有告诉添源公司,李文涛是否看房本人不清楚,房屋价格是张晶和李文涛谈的,本人没有参与到这个事情中去,也没有谈价格,房屋的价款、支付方式等都是他们谈好的,本人就是去签了字;

审判长提问李莉房屋买卖的钱支付给谁了?李莉陈述钱给张晶了,是张晶要李莉给她的,其是受张晶委托卖房的。经一审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了解,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对上述案件作出了(2016)鄂0103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该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驳回李文涛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李文涛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托人李莉在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签字行为非善意,李文涛也非善意购房人,于2018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文涛的上诉,维持原判。
还查明,添源公司于2002年登记成立,原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刘峰,股东登记为刘峰、辛婉秀,2015年1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汪某,股东变更为汪某、李昂;2015年2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变更登记为刘峰,股东变更为刘峰、辛婉秀;2015年9月3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汪某,股东变更为汪某、辛婉秀;2015年11月1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辛婉秀,股东变更为辛婉秀、刘峰;2017年4月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袁斌,股东变更为刘峰、袁斌。武汉荆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楚公司)于2002年9月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汪某。湖北楚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登记成立,于2019年9月23日注销登记,登记的股东为李莉、天津联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另外,案外人荆楚公司与张晶签订了一份《借款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荆楚公司向张晶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月利率2%,荆楚公司以其白酒等作为质物出质给张晶,质押财产存放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新城十九路金大地物流公司B栋2楼仓库,荆楚公司对质物的提货,应先将与质物对应的款项划入张晶账户,再行向张晶提出提货申请,待张晶收款无误后,方可办理提货、出库手续,也可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办理。2015年12月17日,张晶、荆楚公司、武汉市金大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荆楚公司将一批白酒作为质物质押于上述仓库内。合同签订后张晶未向荆楚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添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申请调取武汉市金大地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2月1日期间位于东西湖区东吴大道新城十九路金大地物流公司B栋2楼仓库的质物清单、质物变更通知书、货物出库单。一审法院作出调查令由添源公司向武汉市金大地物流有限公司调取了上述材料,其中10份质物变更通知书显示在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2月5日期间共计出库价值810万元的质押白酒(2015年12月18日403200元、12月30日1499904元、12月31日1924608元、2016年1月5日109320元、1月20日24192元、1月26日73920元、1月27日70800元、2月1日1832400元、2月2日247800元、2月5日1913856元),上述质物变更通知书中质权人落款处有张晶字样的签名并捺了手印。对上述质物变更通知书的签名,张晶表示大部分不是其本人所写,是其本人所写的相应酒款金额已与荆楚公司相关人员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将该部分款项全部支付给了荆楚公司相关人员。证人荆楚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及添源公司则主张上述出库白酒货款均付给了张晶用于偿还添源公司的借款。
还有,添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2019年1月21日申请一审法院向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公安分局及银行调取张晶名下民生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银行卡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的交易流水和明细记录,一审法院同意调取了上述证据材料。根据张晶及李莉的部分银行流水显示,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李莉尾号4235中信银行账户及尾号7878银行账户有向张晶、李文涛、李莉本人等多人发放工资记录;2017年2月21日李莉中信银行账户转给张晶账户45万元,备注添源商务诉张晶律师费,张晶账户收到款项后立即汇出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账户;2017年7月20日李莉转账15万元至案外人熊鹰账户,备注张晶诉添源律师费尾款;2017年8月4日李莉转账至何庆生14880元,备注张晶诉添源诉讼费;2017年10月18日李莉转账给案外人宋甜15000元,备注李文涛诉添源保险费。
再有,从案外人李莉尾号4235中信银行账户转至张晶招商银行账户部分交易记录中备注与添源公司及荆楚公司有关的款项有:2015年12月29日李莉转账105000元至张晶,备注荆楚商贸信息服务费;2016年1月7日李莉转账22500元至张晶,备注荆楚商贸利息;2016年1月19日李莉转账105000元至张晶,备注添源商务信息服务费;2016年1月25日李莉转账15万元至张晶,备注添源商务2笔信息服务费;2016年1月26日李莉转账75000元给张晶,备注添源商务信息服务费3;2016年1月29日李莉转账26250元至张晶,备注添源还款;2016年2月24日张晶转入30万元至李莉账户,备注添源商务利息;2016年2月29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30万元,备注荆楚商贸利息,同日张晶又将该款项转入李莉尾号1066银行账户;2016年3月18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26250元,备注添源商务质押4;2016年3月21日李莉转入张晶银行账户26250元,备注添源商务质押5;2016年3月29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26250元,备注添源商务质押1还款;2016年4月18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26250元,备注添源商务质押4还款;2016年4月19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26250元,备注添源商务质押5还款;2016年5月3日李莉转入张晶银行账户75万元,备注添源商务信息服务费;2016年5月12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33750元,备注添源商务信息服务费;2016年5月13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33750元,备注添源商务服务费;2016年5月16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33750元,备注添源商务服务费;2016年6月1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162500元,备注添源商务抵押;2016年9月1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162500元,备注添源商务抵押;2016年11月1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162500元,备注添源商务;2016年12月23日李莉转入张晶招商银行账户137500元,备注荆楚商贸;2017年1月24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137500元,备注荆楚商贸;2017年2月7日李莉转入张晶账户162500元,备注添源商务;张晶账户收到以上款项后转入了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对于以上汇款,添源公司称上述款项均系偿还的本案借款,而张晶对此予以否认,张晶主张上述款项是张晶与李莉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借款无关。一审法院询问张晶以上款项是何款项,李莉为何给其汇款,张晶均表示不清楚。
另有,2015年12月21日证人张某(原系荆楚公司财务人员)受荆楚公司委托向张晶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1万元,张晶收款后全部转至李莉账户。2015年12月30日荆楚公司向张晶招商银行账户汇款150万元(荆楚公司转账时备注为货款),2015年12月31日张某向张晶招商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和50万元,12月31日荆楚公司向张晶招商银行账户汇款426048元(荆楚公司转账时备注为货款),张晶收到这几笔款后转至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及李莉银行账户。2016年1月14日张某受荆楚公司委托向张晶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以上汇款,荆楚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及添源公司称其中有部分为质押白酒销售款,以上全部用于偿还本案借款;张晶对此不予认可,张晶主张是其向张某、荆楚公司及李俊的借款,且已经偿还完毕,并提交三份借款合同,分别为:1.2015年12月18日李俊与张晶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张晶向李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5日,还款至李俊账户。2.2015年12月21日张某与张晶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张晶向张某2015年12月21日借款11万元、12月31日借款150万元,并约定张晶2016年1月25日还款至李俊银行账户。3.2015年12月30日荆楚公司与张晶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张晶向荆楚公司借款109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5日,张晶还款至李俊账户。2016年1月25日张晶招商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至李俊银行账户。
关于张晶招商银行账户显示本案1500万元的资金流转情况为:2015年12月6日张晶账户余额为零元,12月7日该账户收到共计900万元的汇款(资金支付方未载明),12月8日张晶共计转账700万元给荆楚公司后又收到两笔汇款,一笔是李莉账户汇入的300万元及另一笔交易对手信息不明的300万元汇款,张晶随后将剩余800万元分三次转账给了荆楚公司。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询问张晶其资金来源,由谁汇入其账户,张晶表示记不清。而证人汪某则称:2015年11月至12月通过李俊认识李太敏、王权等人准备向湖北楚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联信公司)借款4500万元,计划分3次每次放款1500万元,第一笔1500万元用添源公司房产做抵押与楚联信公司业务员张晶签订,款借到后荆楚公司用该款项购买酒水,以酒水向楚联信公司做质押再借第二笔1500万元;房屋抵押、酒水质押给楚联信公司后,楚联信公司用抵押房屋及酒水在网上P2P平台网利宝共计融资3000万元,楚联信公司发放第一笔借款后认为第二笔借款有风险,没有放款。经一审法院了解,网利宝系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百度百科中查询显示,2019年在北京市朝阳分局涉众型经济案件报案平台中,网利宝的运营公司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被标记为已立案状态。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需对借款合同、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款项流向、借贷双方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具体到本案中,张晶与添源公司虽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给付了借款,但张晶应为名义出借人,并非实际出借人,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张晶招商银行卡2015年12月7日、8日交易记录显示,张晶转给添源公司的1500万元均在出借前从他处汇入,其中300万元为案外人李莉账户汇入,1200万元资金交易对手不明;根据张晶陈述的工作情况,其明显不具备本案所涉1500万元款项的出借能力,其在李文涛诉添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款项来源、借款期限、借款抵押合同到期时间、实现抵押权如何约定等等问题均表示不清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多次向张晶本人询问其1500万元资金来源,其仍表示不记得、不清楚,而且其更对其本人招商银行卡中的其他交易记录也均表示不记得、不清楚,致使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本案借款系他人借用张晶名义、银行卡进行借贷行为,而张晶仅为名义上的出借人。第二,根据张晶与案外人李莉的部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显示,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张晶工资每月通过李莉账户发放,张晶辩称不是工资是投资利息,明显与事实不符;张晶在李文涛诉添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称不认识李莉,在本案中称其与李莉系武汉市天安担保有限公司的同事,而从张晶账户交易记录可看出案外人李莉账户系张晶招商银行卡资金以及本案出借资金来源之一。第三,根据2015年至2017年李莉账户转至张晶招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中备注与添源公司有关的款项,其中的备注有添源商务服务费、添源商务利息、添源还款、添源商务质押还款等等内容,张晶否认是添源公司偿还的本案借款,但一审法院多次询问张晶是何款项,李莉为何将这些款项汇入其账户,为何转入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张晶均表示不记得了,张晶对上述款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对与本案借款相关联的情况也并不了解,进一步说明了张晶仅为名义上的出借人,系他人借用张晶名义进行借贷。第四,关于本案出借资金来源,证人汪某陈述系楚联信公司通过P2P平台网利宝融资而来,虽其未提供书面证据材料,但张晶招商银行账户与北京网利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往来过于频繁,李莉账户汇入张晶账户的备注为添源商务利息、还款等内容的款项均汇入了该公司,而目前该公司因涉众型经济案件已被立案侦查;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故张晶更应对其资金来源如实陈述清楚。
综上,张晶签订了借款合同却对其资金来源及相关联的案件事实均陈述不清楚,明显不符合常理,添源公司对此也提出质疑,张晶对其资金来源应负有举证责任,但张晶回避其资金来源,经一审法院多次询问也未向法院披露其资金来源途径及实际出借人,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其要求添源公司返还借款本息、律师费并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待明确上述内容后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中,张晶提交新证据:汪某向李莉出具的合计金额660万元的借条三张、付款委托书、银行汇款凭证,拟证明:除本案借款外有另外660万元的借款。经质证,添源公司称一审中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实际是李莉向汪某提供过桥资金,偿还楚联信公司借款。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

审判长李斌成
审判员何义林
审判员刘阳
法官助理范义伟
书记员范义伟

审判长李斌成
审判员何义林
审判员刘阳
法官助理范义伟
书记员范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