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林与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赢未来隆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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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002民初2056号

原告:卢志林,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百色市右江区人,修理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爱曼,右江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方洲丽园小区方洲阁****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904249692。
法定代表人:盛齐,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赢未来隆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会信用代码913201023027721023。
法定代表人:冯萍,该公司经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被告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南京赢未来隆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推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客户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按年利率9%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及律师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6个月的利息共计450元(每月75元),至今被告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此诉讼而支付代理费2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未还的事实,以及按年利率9%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客户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书》、《收据》、《代理费收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理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计算,从2017年9月20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并承担原告为此诉讼而支付代理费2000元。因被告南京赢未来隆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请求被告南京赢未来隆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卢志林借款本金1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按合同约定年利率9%计算,从2017年9月20日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已付利息450元,应从上述借款利息中予以扣除;
二、由被告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卢志林代理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卢志林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84元,由被告百色赢未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审判长李瑞兴
人民陪审员谷红英
人民陪审员龙广珍
书记员杨利

审判长李瑞兴
人民陪审员谷红英
人民陪审员龙广珍
书记员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