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国仁与谢连贵、谢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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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224民初3879号

原告:郑国仁,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原告郑国仁女儿),住昌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辽宁兴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连贵,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谢忠锋,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刘菲菲,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20日,借款人谢连贵向出借人郑国仁借款10,000元,同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一年,即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到期本金利息一致还清,合计人民币11200元;借款人谢连贵向出借人郑国仁出具了借条,刘菲菲作为债务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到2019年4月20日借款利息全部结清。
2016年1月22日,借款人谢连贵向出借人郑国仁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一分,即每万元每个月1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人谢连贵向出借人郑国仁出具了借款合同,到2020年1月22日,借款人谢连贵按约定已向出借人郑国仁支付了借款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连贵因经营需要在郑国仁处借款,并向郑国仁出具了借款凭证,谢连贵与郑国仁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谢连贵应向郑国仁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期内利率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期间,郑国仁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刘菲菲应免除保证责任。
郑国仁在诉讼中撤回对谢忠锋的起诉,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郑国仁要求谢连贵偿还借款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谢连贵应向郑国仁返还借款20,000元,此款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
二、谢连贵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向郑国仁支付借款利息承担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
三、谢连贵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向郑国仁支付借款利息承担逾期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
四、驳回郑国仁要求刘菲菲对债务的清偿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谢连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谢连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公望
书记员陈会玲

审判员肖公望
书记员陈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