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超与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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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523民初3152号

原告:周永超,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周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间,周永超曾为周俊提供过油漆工作业,周俊结欠周永超报酬4000元,为此周俊向周永超出具了借款金额为4000元的借条。2018年9月11日,经周永超催讨,周俊重新向周永超出具借款,并约定于2018年春节前付清。嗣后,因周俊未付,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周永超与周俊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借贷法律关系,故本院变更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周俊结欠周永超劳动报酬4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应予支付。因周俊出具给周永超的借款中约定的付款日期早于借款日期,故应视为没有约定,周永超可以随时要求周俊予以支付,周俊也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俊给付周永超劳务报酬4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周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建平
书记员李梦君

审判员肖建平
书记员李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