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秦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实务研究536字数 1097阅读模式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803民初3150号

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信用路**。
法定代表人:林力。
委托代理人:刘小武、唐亮,该公司职员。
被告:廖秦南,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南冲旺洞村委会田心村,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57********。

经审理查明:被告廖秦南于1999年10月2日因养猪需要资金周转而向原清新县南冲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400元。双方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999年10月2日至2000年1月30日,约定利息为月利率0.651%。原告当日就以现金方式将借款4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亦亲笔签署《借款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归还欠款。原告多次上门催收,但被告至今仍然欠款280元未归还,故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明,2018年7月31日,经银监会批复,同意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并于2018年7月31日同意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冲分理处等31家分支机构的开业。经批复开业成立后,原清新县南冲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接。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清新县南冲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接,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廖秦南与原告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向原告借款400元,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廖秦南亦在《信用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借款人项下签名并加盖私人印章。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被告逾期未归还贷款,仍欠原告借款本金280元及利息未予清偿,显属违约。原告诉求被告廖秦南立即归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廖秦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抗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廖秦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8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0.651%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廖秦南负担;该款原告广东清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浩坚
书记员蔡健明

审判员林浩坚
书记员蔡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