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扣龙与潘天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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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27民初1239号

原告:陈扣龙,男,汉
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潘天娅,女,汉
族,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7月5日,被告潘天娅向原告陈扣
龙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后,
被告潘天娅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天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扣龙借
款人民币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2-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潘天娅负担(限于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旭明
代书记员陈振国

审判员陈旭明
代书记员陈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