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如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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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803民初1350号

原告:王会如,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李建军,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李建军向原告王会如多次借款,共计金额160000.00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李建军为原告王会如出具借条3张,该借条载明:“今2014年9月30日李建军欠王会如50000.00元。借款人:李建军,时间2014年9月30日;今2014年9月30日李建军欠王会如40000.00元,借款人:李建军,时间2014年9月30日;今2014年李建军欠王会如70000.00元,借款人:李建军,时间2014年9月30日”(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三张借条及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且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三张,故原、被告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成立、有效。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160000.00元,被告应予支付给原告。被告李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当庭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6000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会如借款人民币16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被告李建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晓冲
书记员王浩宇

审判员陈晓冲
书记员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