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祥法与谢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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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25民初5612号

原告:夏祥法,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治年,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建华,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月利率1.5%,已有7个月利息5250元未付,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条出具后,被告未偿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要求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9年5月22日起支付利息,依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原告自愿调整为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建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夏祥法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被告谢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赛萍
法官助理张晨盼
代书记员徐玥

审判员曹赛萍
法官助理张晨盼
代书记员徐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