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淑萍与蒋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452字数 613阅读模式

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726民初3725号

原告:叶淑萍,女,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蒋雪强,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经审理查明后,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往来及被告蒋雪强尚欠原告叶淑萍借款3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蒋雪强与叶淑萍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蒋雪强尚欠叶淑萍借款3000元,事实清楚,有支付宝转账及微信聊天记录为凭,蒋雪强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如数归还借款,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综上,原告叶淑萍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蒋雪强归还原告叶淑萍借款计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蒋雪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珊珊
代书记员宣含笑

审判员杨珊珊
代书记员宣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