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涵与吴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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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4108号

原告:燕涵,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美玲,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4日,被告吴美玲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被告陆续偿还了原告22150元,尚欠原告7850元没有偿还。
上述事实有到庭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张丽身份证复印件及证明一份、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在案为凭,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燕涵与被告吴美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燕涵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吴美玲没有偿还燕涵全部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燕涵要求吴美玲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过程中,燕涵自愿放弃逾期还款利息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吴美玲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吴美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美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燕涵借款本金7850元;
二、驳回原告燕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美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郝东光
书记员姜亚楠

审判员郝东光
书记员姜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