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明与张林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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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413民初2267号

原告:王亚明,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张林俊,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载明借到原告现金24000元,借期一个月,归还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借款人张林俊,连带担保人谭清、王成刚。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微信拒收。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亚明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原告王亚明与被告张林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案外人谭清、王成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被告张林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原告王亚明要求被告张林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林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林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亚明返还借款24000元并支付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张林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林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俞卫忠
人民陪审员石瑛
人民陪审员李长明
法官助理朱文娟
书记员韩宇娇

审判长俞卫忠
人民陪审员石瑛
人民陪审员李长明
法官助理朱文娟
书记员韩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