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与梁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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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521民初3743号

原告: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金斗营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崔朝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彩堂,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广伟,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新乡市成立新乡沈小营项目部。被告梁广伟于2020年5月29日在河南省新乡市沈小营安置项目工地承包了6#楼3层西区模板支设单项工程。2020年6月3日,被告梁广伟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原告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新乡沈小营项目部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写到:现梁广伟个人向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新乡沈小营项目借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用于支付部分工人工资。梁广伟保证在6月30日之前归还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新乡沈小营项目部,如不归还,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新乡沈小营项目部将追究梁广伟的法律责任。此后,原告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催要时,被告梁广伟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2020年9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债权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梁广伟向原告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被告借款不还欠当,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借条中明确约定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被告逾期未给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故被告应从2020年7月1日起给付利息。被告梁广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广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金河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之清
法官助理张洪亮
书记员吕瑛瑛

审判员汤之清
法官助理张洪亮
书记员吕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