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兰与王胜杰、方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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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902民初2734号

原告:王友兰,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荷包湖办事处荷湖村**,现住孝感市孝**,
被告:王胜杰,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端阳,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系被告王胜杰表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陈述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理由;调查收集证据;提交证据材料;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领取处分执行物;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方红波,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第三人:王和成,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第三人:王建成,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第三人:钟裕林,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王友兰提交的证据二,系被告王胜杰出具的借条,原告王友兰虽然没有经济能力,但借条中已注明其中包含原告王友兰向第三人王和成、王建成、钟裕林借款并转借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要素,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5日至2015年10月18日,被告王胜杰因需资金周转,分多次共计向原告王友兰借款1070000元。2018年3月3日,经结算,被告王胜杰向原告王友兰出具1070000元的借条,并注明此金额包含第三人王和成230000元、第三人王建成150000元、第三人钟裕林280000元,并承诺二年内还清。后经原告王友兰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诉。
另查明,原告王友兰与被告王胜杰、方红波及第三人王和成、王建成、钟裕林均为亲属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归纳如下争议焦点:1.原告王友兰与被告王胜杰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被告方红波是否承担还款责任;3.原告王友兰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
关于原告王友兰与被告王胜杰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王胜杰向原告王友兰借款,原告王友兰亦向被告王胜杰提供了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方红波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王胜杰与被告方红波的关系,如是夫妻关系也未证明借款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王友兰的诉讼请求未要求被告方红波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认为被告方红波不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原告王友兰的诉讼请求是否应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王胜杰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在赌博场发生,被告王胜杰出具的借条已经注明原告王友兰的资金来源。本院认为,被告王胜杰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王胜杰出具的借条符合证据要素,本院对双方结算结果予以采信,故原告王友兰要求被告王胜杰偿还借款本金10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偿还期限为二年,利息应自逾期之日开始计算,即2020年3月3日开始计算利息。
综上,被告王胜杰偿还原告王友兰借款本金10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胜杰偿还原告王友兰借款本金10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友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6元,由被告王胜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15826元(款汇至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邓亚军
书记员邱相宜

审判员邓亚军
书记员邱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