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立挺与张冰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研究501字数 767阅读模式

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81民初7300号

原告:潘立挺,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张冰科,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之诉请,符合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冰科归还原告潘立挺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冰科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徐鸿星
代书记员王瑶炯

审判员徐鸿星
代书记员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