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加超与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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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581民初1557号

原告:丁加超,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告:刘永,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借款以前系熟人。2019年4月4日,被告刘永向原告丁加超立据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2.88%,于2020年4月4日归还本息。该笔借款扣除了头息200元,借款后被告刘永按200元/月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1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刘永应偿还所欠借款本金98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702元[9800元×(2%÷30)×536天-18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依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永偿还所欠原告丁加超借款本金9800元,利息1702元,本息合计11502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2020年9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丁加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小鸿
人民陪审员马万韵
人民陪审员鞠松阶
法官助理喻凤
代理书记员曾小芳

审判长张小鸿
人民陪审员马万韵
人民陪审员鞠松阶
法官助理喻凤
代理书记员曾小芳